Category Archives: 新闻与政治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管理暂行办法(囧征求意见稿)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婚人士观看摇滚乐演出的管理工作,确保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依据《国际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包括音乐、电影、画展等一切艺术范畴。 第三条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的管理,遵循责任和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观看演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看演出必须由配偶陪同,特殊情况下,可由配偶所指定的人员陪同前往观看。 第五条  原则上在无配偶陪同下的,一个月看演出不得超过3次;有配偶陪同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影响看演出的第二天工作或学习; (二)观看演出资金不得占用其他生活费用,不得向人借贷或透支信用卡; (三)不得与其他观看演出人士有任何暧昧举止; (四)参加演出前的饭局在无配偶陪同下不得喝酒,观看演出后不可宵夜; (五)原则上晚上12点前必须离开演出场所。 第七条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观看演出前的朋友饭局,原则上须有配偶或配偶所指定的人员陪同; (二)现场购买唱片。 第八条 已婚人士观看演出应履行的义务: (一)诚实守信。如实汇报观看演出时间、地点、演出人员及陪同人员; (二)勤勉尽责。自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义务,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及时报告。观看演出的时间、地点、演出人员及陪同人员有变动的,必须马上电话告知配偶。观看演出的已婚人士在知情或正常情况下应当知情又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的配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对已婚人士观看演出活动的考核,采取月度考核。主要考核观看演出的情况报告的完整性和及时性。考核结果作为对观看演出的已婚人士实施奖惩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观看演出的已婚人士在报刊发表有关音乐、电影等演出的文章,获取一定物质回报的,由配偶给予奖励。原则上每发表一篇可奖励自由选择陪同人员观看演出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观看演出的已婚人士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团结协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维护婚姻生活的美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沙丁鱼2工作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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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80后通史(某网友写的在南都看到)

史记·80后通史 初从文,廿六乃成,负债十万。觅生计,十年无休,披星戴月秉烛达旦,蓄十万。不足购房,遂投股市,翌年缩至万余,抑郁成疾。医保曰,不符大病之条例,拒赔。乃倾其所有入院一周,无药自愈。友怜之,赊三鹿一包,冲而饮,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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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題

題目:牛博網最近為什么老是打不開?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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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粒子对撞系列实验——强烈关注ing

        科学家10日在靠近法国和瑞士边境的地下实验室开启大型强子对撞机,由此开始高速粒子对撞系列实验。如果成功,这一系列实验将模拟宇宙大爆炸发生时的状态,有助人类进一步探索宇宙起源之谜。 作为一个业余科学爱好者,对此充满期盼!! “我自己的语言所通行的世界对我来说业已沦亡,我精神上的故乡欧洲业已自我毁灭,我再也没有任何地方可以从头开始重建我的生活”,噢,这话是茨威格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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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香港立法會選舉

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2008%E5%B9%B4%E9%A6%99%E6%B8%AF%E7%AB%8B%E6%B3%95%E6%9C%83%E9%81%B8%E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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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 about OG with a policewoman in Chglish by SMS

Sardine2:long time no information of u Policewoman:work from 9am-10pm ,I hate OG. Sardine2:will u back to GZ this weekend? Policewoman:can not back. work all day. Sardine2:busy doing what? Policewoman:you can image. Things very hurt my eyes and right arm. Sardine2:just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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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拉里的退选演说

Following is a transcript of Senator Hillary Rodham Clinton’s speech Saturday on suspending her campaign for the Democratic presidential nomination, as transcribed by CQ Transcriptions:   Thank you very, very much. Well, this isn’t exactly the party I’d planned, but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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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笑不得

http://www.cq.xinhuanet.com/2008/2008-05/23/content_13356055.htm敬礼男孩。这篇文章后半段的排比句简直吓坏我了。另外这事当时是同事告诉我的,我听了实在不知道给出什么反应好。“标准的少先队员的敬礼啊!”她说,可我真是没有任何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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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赞同的一篇关于万科捐款事件的评论

从公司治理结构看万科捐款门事件(王志安 资深媒体人)   对万科捐款门事件已有太多的评论,不过笔者还是想说说,王石在第一时间的解释中,有一点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大原则,话虽不中听,却是有道理的。先请看王石的原文:“对捐出的款项超过1000万的企业,我当然表示敬佩。但作为董事长,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  在这段话中,透露出两个信息,首先,王石捐出的这200万,是他代表万科捐出来的,不是王石自己的捐款,即这一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有人指称王石个人应该捐更多的钱,对此本人没有兴趣继续讨论,重要的是第二点,在万科,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单笔最大捐款额是200万,王石在第一时间宣布的捐款额,已经是他在授权范围内的最大额度。这一点值得分析。  从万科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看,万科2008年度授权董事会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预算是1000万。据王石讲,在今年雪灾等方面,已经用掉了800万,王石宣布捐出的200万,也是万科本年度1000万额度的最后部分。而今年的时间,尚未过半。  应该说,王石关于200万捐款数额并不少的言论可以讨论,但王石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在第一时间宣布捐款200万的行为却是恰当的。因为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无论王石还是万科的董事会,都没有权力在授权范围之外,随意处分股东的权益,无论是慈善还是别的原因。  根据万科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王石虽然身为万科的董事长,但他持有的万科股份只有993835股,约占整个万科股本的0.0145%,是一个十足的小股东,也就是说,除了每年拿691万年薪以外(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激励的所得),万科创造的财富和王石并没有多大关系,而属于万科的所有股东。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个机构得以体现。公司的重要决策,首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执行。在董事会作决议的时候,董事长王石虽然有较大的建议权,但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也只能以自己的993835股来投票,并没有额外的权力。而一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董事长王石更没有权力超越授权,随意支配股东的权益。这是上市公司的法定原则。在这次地震捐款过程中,许多跨国企业在第一时间宣布的捐款额度多集中在300万左右,其情况均和万科类似,因为追加捐款要有严格的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  与此同时,在央视的慈善晚会上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场景,某企业捐赠牌匾上写着3000万,到了晚会现场,其领导人却当场宣布追加7000万,这一举动对于一家成熟的上市公司而言是无法想象的。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这种行为甚至有法律风险,因为企业的钱是股东的,不是董事长个人的。  对于万科这样的企业,一年1000万的公益慈善支出到底是多是少,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而“强迫”企业家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使爱心,却是一个制度问题。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可以随意支配股东权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就会失序。进而,股份制公司存在的社会基础都会动摇,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中国上市公司常年存在的治理结构问题,恰恰就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缺少刚性的制度约束。这是中国公司缺少长远创造财富能力的重要原因。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我们作为一个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你是愿意买进一个愿意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管理团队的企业呢?还是愿意投资给那个当场就可以追加7000万的领导人的企业?  因此,公众如果认为万科在地震中捐款过少,应该呼吁万科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追加捐款,由万科的全体股东来决定,而不是制造汹汹民意,“强迫”王石超越公司授权,贸然宣布更大的捐款数额。这一举动,就相当于要求一个金库保管员捐出他保管的金库里的财产。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做公益、捐善款当然是善,但尊重公司的管理章程,在既定的游戏规则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样是“善”,甚至是一种更大的善。因为一旦万科失去管理原则,市场上失去一个好公司,他们最终也将无力持续性地为社会提供慈善捐助的“善”。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需要处理的恰是各种权利之间在法律范围内的有序协调,尤其不能为了一种善,而伤害另一种善。否则,善花最终结出的就将是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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